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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完善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13 15:28:37  文章录入:21cpmzhang  责任编辑:21cpmzhang

位根据自己的实力自主报价,业主择优定标,以工程承发包合同的形式使报价法定化。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与招标文件或合同规定不符合的情况或工程量发生变化时,应据实变更索赔及调整支付。

  (4)充分发挥造价工程师的作用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造价工程师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能否建立起应有的专业地位,体现着国家的法制化和专业化的管理程度。目前,建设部颁布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使工程造价管理从此有了独立的专业地位,工程咨询机构以独立的法人资格参与造价管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签署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业主通过聘请造价咨询机构为其提供服务,有效地解决了业主和承包商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使业主的造价管理主体地位得到了可靠的技术保证。但分散在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仍在各自原来的岗位上工作,过分依赖于单位,一旦发生诸如提供虚假工程造价信息时,责任追查仍不明确,与此相对应,造价工程师在企业中尚无独立地位,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为此,建议今后应从法律上规范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中造价工程师的独立职能,明确其权利、义务,在施工企业和设计单位资质认证中加入企业应拥有从业造价工程师人数等硬性条件限制。同时,在设计资料、投标报价文件上,以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工程预结算文件上,必须有造价工程师本人签字并加盖执业章,否则一律无效。当发现造价工程师提供的工程造价文件有虚假和错误时,视情节轻重直接追究造价工程师本人责任,淡化单位的专业责任,并建立造价工程师执业风险保险制度,使造价工程师执业风险有顺畅的转移通道,以切实引起企业对造价工程师的重视,提高造价工程师在企业中的地位,使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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